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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吕复习与昆山凯思博工业配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复习,昆山凯思博工业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吕复习。委托代理人王晓华,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凯思博工业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镇盛帆路218号。法定代表人严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复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