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海根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73号申请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圆,系该行职工。申请人:蔡海根。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蔡海根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13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蔡海根因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蔡海根欠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841.78元(利息算至2015年9月1日),分七期归还:从2015年9月起至2016年2月止,每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841.78元,2015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据实计算),于2016年3月30日前结清。若蔡海根未依约履行,则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归还全部借款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晔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