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高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高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82号罪犯宋高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高峰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滨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高峰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宋高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高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宋高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高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高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