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线荣诉被告林日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线荣,林日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张线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河口镇。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河口镇。是原告张线荣的妻子。被告:林日光,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马南路。负责人:黄维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炫盛,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线荣诉被告林日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张线荣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日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线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为194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线荣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88元,退还194元给原告)。审 判 长 谢克强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邹明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麦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