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及爱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219934.98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32元、保全费120元、执行费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权利,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