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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江凌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凌,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飞,男。上诉人吴江凌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单》,告知要在7日内交清上诉费,但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交费,亦未依法提出减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凌撤回上诉处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