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民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简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144号原告简某某,又名简某某,男,1935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五组。委托代理人鲁海鹏,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女,194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五组。委托代理人杨宏超,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简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