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3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德纺特种塑料有限公司、杨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德纺特种塑料有限公司,杨君,鲍峰,宋仲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361-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洪晓高。被执行人:宁波德纺特种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仲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君。被执行人:鲍峰。被执行人:宋仲策。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72-1号的裁定,查封了鲍峰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28幢602室的房产,现因案件办理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鲍峰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28幢602室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A1××73;国有土地证号:余国用2011第12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洋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