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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祖利梅与孟令杰、张秀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557号原告:祖利梅,农民。被告:孟令杰,农民。被告:张秀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利梅诉被告孟令杰、张秀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张秀伟现在外地,无法提供其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利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祖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祖利梅负担。审判员汪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