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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金瑞达运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金瑞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54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克勤、志斯琦,均系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金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无锡金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无锡金瑞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薛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