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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宁中魁与被告兰存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中魁,兰存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45号原告宁中魁,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兰存朝,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宁中魁与被告兰存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中魁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中魁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中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宁中魁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