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方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冀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