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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方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冀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