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超飞与王德亮、王凤刚、冯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飞,王德亮,王凤刚,冯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627号原告刘超飞,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德亮,男,3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凤刚,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冯秀连,女,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飞诉被告王德亮、王凤刚、冯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