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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燕芬与戴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芬,戴仙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642号原告:郑燕芬。委托代理人:吕方静。被告:戴仙妹。原告郑燕芬与被告戴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戴仙妹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8日,被告戴仙妹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郑燕芬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戴仙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燕芬借款人民币20000元。若被告戴仙妹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660元,由被告戴仙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倪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