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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桂萍与毕富春、徐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张桂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毕军,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富春,男,汉族。被告徐小雪,男,汉族。原告张桂萍(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毕富春、徐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志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毕军、被告徐小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富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毕富春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三个月,月利率5%,如不还款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徐小雪自愿为被告毕富春该笔借款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毕富春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12000元(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6月14,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判令被告徐小雪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毕富春未答辩。被告徐小雪辩称,我为毕富春上述借款担保属实,担保期限是三个月,但后来续借二个月我未签字,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经审理查明,被告毕富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14年8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借期三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4日,月利率为5%等条款”。被告徐小雪同意为被告毕富春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原告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等条款”,当日原告则给付被告毕富春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银行转账163400元,付现金36600元)。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同意被告毕富春延期二个月,被告徐小雪于2014年11月15日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意继续为被告毕富春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到期后被告毕富春仍未还款,仅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3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及之后的利息至今未付,原告因催款未果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转账明细,借条、收条、以及原告和被告徐小雪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毕富春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据,被告徐小雪自愿为被告毕富春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毕富春未按借据约定履行到期还清借款本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毕富春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同意被告毕富春延期二个月,被告徐小雪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意继续为被告毕富春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故对被告徐小雪辩称的续借二个月我未签字,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小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富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桂萍借款计人民币200000元,并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张桂萍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徐小雪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毕富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240元(已减半),由被告毕富春负担,被告徐小雪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志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建芳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