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丽侠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丽侠,女,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孙丽侠因请求撤销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廊劳教字(2011)020号决定书”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行裁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起诉的“廊劳教字(2011)020号决定书”系2011年2月17日作出的,上诉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二○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