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异字第00102号异议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新,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益美,总经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异议称:异议人承建的被执行人高档纯棉精梳紧密纺全自动生产线项目一期综合楼幕墙工程于2014年6月13日连同土建工程一起进行了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执行人需要支付工程款的95%,由于被执行人资金出现问题迟迟未能支付,异议人多次进行催款和对账,并按照约定向吴中区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后经调解被执行人需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异议人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在吴中法院的执行会议中对异议人享有优先权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异议人认为自己的优先权成立,请求支持异议人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金额为80万元。本院经审查查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了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诉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吴中法院以(2014)吴木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4年6月13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800000元,由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2015年1月13日,异议人向吴中法院申请执行。另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菀南村房地产(房产证号:25××42、25××35)及室内装修、无证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4)第1008262号)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3736.43万元,其中证号为25××42的房产(1幢)及室内装修价值总计2109.85万元,证号为25××35的房产(2幢、3幢)价值为1099.61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394.20万元,无证建筑物(4幢)价值132.77万元。本院遂依法裁定对该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2015年4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评估价两次降价20%即2392万元进行第三次拍卖,最终由吴江凡克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以2392万元竞得,扣除退还(2014)吴江执字第01941号审理案件诉讼费11171元,退还(2015)吴江执字第4528号审理案件诉讼费336元,退还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费用67000元,扣除执行案件执行费共计182220元,按评估比例计算,1幢房产及室内装修拍卖得款1350.304万元,2幢、3幢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得款9306505元,4幢无证建筑物拍卖得款849728元。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2014)吴江执字第01941、04718、(2015)吴江执字第00262、01314、01953、4528号、(2015)吴江太执字第00013号共计七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两件案件(2014)吴江执字第04718号、(2015)吴江太执字第00013号标的分别为8104200元、4705761.35元、申请执行人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的执行案件(2015)吴江执字第00262号标的为1308290元,以上三件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均载明在房产证号25××42的1幢房产上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经审查均属于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优先支付。以上事实,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卷材料、拍卖成交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吴中法院(2014)吴木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800000元,由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表明该款项系建设工程款,且2014年6月13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1月21日吴中法院受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未超过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因此,异议人的异议人成立,异议人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体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公司的异议成立,异议人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体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