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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德军、陈伏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德军,陈伏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系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德军,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陈伏喜,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德军、陈伏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陈伏喜的撤诉申请,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周德军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德军、陈伏喜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邓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