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占池与宋东成、王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618号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张振海,男,住献县陌南镇四合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池,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凤,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东成(又名宋东威),农民。原审被告王楠楠,年龄不祥。上诉人张振海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2)肃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张振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振海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上诉人张振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