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执民字第1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金丽与俞培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丽,俞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666-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丽。被执行人:俞培萍。申请执行人王金丽与被执行人俞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甬镇骆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培萍目前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1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