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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振清与北京市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清,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赵振清,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大山,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碧水庄园1-9。法定代表人佟跃,园长。原告赵振清与被告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玉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晨红、闫素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清的委托代理人孙大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振清诉称:原告1995年起到北京市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工作,月工资1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幼儿园园长佟悦告诉原告先回家休息,五个月未发工资,于2013年11月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至今未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万元。被告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向赵振清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1)2013年7、8、9、10、11月5个月工资,共计五万元,2014年6月30前归还;(2)三万五千元报销款每月支付至少壹万元,2014年1月春节前归还;(3)代上保险至2013年七至十一月工资归还完成,之前七月至十月尽量补缴上,补不上则从本月起上保险。”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负有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部分报酬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振清工资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昌平区碧水庄园嘉洛德幼儿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玉希人民陪审员  赵晨红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