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丽卿与杜小勇、周有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093号申请执行人:胡丽卿。被执行人:杜小勇。被执行人:周有勤。被执行人:永康市勇烨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天来被执行人:林建锋。被执行人:林福光。被执行人:杜小波。被执行人:杜小兵。被执行人:永康市鑫来佳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小兵申请执行人胡丽卿与被执行人杜小勇、周有勤、永康市勇烨工贸有限公司、林建锋、林福光、杜小波、杜小兵、永康市鑫来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21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0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