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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黄苏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黄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张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建荣,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苏宁,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2014年9月13日前产生的利息82802.08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470元、执行费1179元,合计8645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苏宁的银行存款86451.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