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5-10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章,范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孙彦章,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华东村17号。被执行人范吉安,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山东省济阳县垛石镇老开河村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孙彦章诉范吉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尚有257206.6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