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代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66号罪犯代波,曾用名波波、色狼,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07)威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波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和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鲁刑四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六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代波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代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代波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