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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明辉与奎屯天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辉,奎屯天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佳,邢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辉。被执行人:奎屯天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被执行人:王佳。被执行人:邢锡成。本院执行申请人张明辉申请执行奎屯天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146元,执行费202元,,共计203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王佳、邢锡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佳主动履行义务,将案款20348元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奎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