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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旗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珠海市香洲旗军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稿主送当事人审批意见领导批示承办人: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判长:书记员核稿: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香洲旗军百货店,地址:珠海(泰嘉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楼305铺。经营者:陈玉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路兵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