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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张得心、张美珠、林鸿烈、朱家荣、林璐珣、赵良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得心,张美珠,林鸿烈,朱家荣,林璐珣,赵良坤,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得心,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珠,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鸿烈,男。原审被告:朱家荣,男。原审被告:林璐珣,男。原审被告:赵良坤,男。原审被告: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3)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是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大厦23层A-F座,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惠东县,因此侵权行为地在惠东县,惠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