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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953号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2015年9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某某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杨某某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债务原因,双方于2009年8月在武隆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并于2012年3月办理了复婚登记。王某某与杨某某在经历以上的曲折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6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7月30��,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但该判决并未对双方的共同所有的位于武隆县XX镇XX宿舍XX号的住房一套进行分割。为了维护王某某的合法权利,遂起诉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武隆县XX镇XX宿舍XX的住房,并由杨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某某诉称主张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因王某某与杨某某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经对位于武隆县XX镇XX宿舍XX房屋进行过处理。现王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是其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综上,王某某对杨某某的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得二诉的诉讼原则,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