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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鑫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鑫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小区B区**号楼会所。法定代表人贺兆起,经理。被告闫鑫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鑫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鑫亮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鑫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