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开文与黄明华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文,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黄明华,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中江县明华粮油食品加工厂,住所地中江县。负责人:黄明华,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张开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明华、中江县明华粮油食品加工厂给付货款531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0620元。被执行人黄明华、中江县明华粮油食品加工厂尚欠张开文货款4248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剩余款项4248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万银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