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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维秀、王宝民、矫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宝民,殷维秀,矫彩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密志峰,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宝民,男,汉族,现住松江镇,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殷维秀,女,汉族,现住松江镇,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矫彩丽,女,汉族,现住松江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民、殷维秀、矫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万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