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维秀、王宝民、矫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宝民,殷维秀,矫彩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密志峰,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宝民,男,汉族,现住松江镇,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殷维秀,女,汉族,现住松江镇,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矫彩丽,女,汉族,现住松江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民、殷维秀、矫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万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