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洪彬诉王洪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彬,王洪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29号原告王洪彬,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洪伟,男,5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彬诉被告王洪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洪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书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