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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东营新建化工有限公司与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810-1号原告东营新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岩,公司总经理。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刁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新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海霞审 判 员  王 谦人民陪审员  XX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