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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国市流昌棉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安国市流昌棉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晋庄乡苇元屯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广占,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伍仁桥工业区。负责人崔乱芬,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普通合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普通合伙)及合伙人崔乱芬、崔计永在银行的存款1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普通合伙)及合伙人崔乱芬、崔计永在银行的存款1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