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薛文、杨雅珍与那佩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杨雅珍,那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薛文,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雅珍,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那佩,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薛文、杨雅珍与那佩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可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