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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薛文、杨雅珍与那佩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杨雅珍,那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薛文,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雅珍,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那佩,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薛文、杨雅珍与那佩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可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