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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达达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