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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96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公民身份号码XXX0357。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XXX72,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自2014年11月13日起未还款,截止2015年5月19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9735.72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一直不还款。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还清透支款项本息。被告人林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被告人林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受害单位代表的陈述、申办信用卡的相关材料、银行开户资料及银行交易流水、催款通知、抓获经过、还款证明、户籍资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项,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归还所有欠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晓琦审 判 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侯赫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美欣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