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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7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白山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梁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白山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梁雄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714-3号原告天津市白山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南津围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凤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雄辉。原告天津市白山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引用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