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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福星与王风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星,王风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王福星,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洼张村*组**号,农民。被告王风云,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洼张村*组*号,农民。本院审理原告王福星与被告王风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福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星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星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夏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