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福星与王风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星,王风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王福星,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洼张村*组**号,农民。被告王风云,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洼张村*组*号,农民。本院审理原告王福星与被告王风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福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星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星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夏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