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先后多次到西峡县桑坪镇三淅高速十标项目部珠宝沟隧道三队工地、珠宝沟大桥工地盗窃长短不一的0.65㎜至25㎜螺纹钢211㎏;32㎜螺纹钢3根,4.5米/根,重81㎏;0.24×3m架板6块。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盗窃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933元。自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到西峡县桑坪镇三淅高速十标项目部珠宝沟隧道三队工地、珠宝沟大桥工地盗窃长短不一的0.65㎜至25㎜螺纹钢245㎏;32㎜螺纹钢4根,4.5米/根,重108㎏;0.24×3m架板1块。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盗窃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991.5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胡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有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李某先后多次到西峡县桑坪镇三淅高速十标项目部珠宝沟隧道三队工地、珠宝沟大桥工地盗窃长短不一的0.65㎜至25㎜螺纹钢211㎏;32㎜螺纹钢3根,4.5米/根,重81㎏;0.24×3m架板6块拿回家中准备按废钢铁出售,后案发。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盗窃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933元。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到西峡县桑坪镇三淅高速十标项目部珠宝沟隧道三队工地、珠宝沟大桥工地盗窃长短不一的0.65㎜至25㎜螺纹钢245㎏;32㎜螺纹钢4根,4.5米/根,重108㎏;0.24×3m架板1块。全部拿回家中准备按废钢铁出售,后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西峡县桑坪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盗窃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991.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所盗钢材等物品从其家中起出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西峡县桑坪镇三淅高速十标项目部珠宝沟隧道三队工地、珠宝沟大桥工地负责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有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盗物品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定从轻考虑。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