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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执民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卫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钟卫松,潘雁西,浙江欧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虞执民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军,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市晨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卫松。被执行人钟卫松。被执行人潘雁西。被执行人浙江欧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2005)G16-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钢东。被执行人上虞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关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雁西、钟卫松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通华府景和苑18幢1单元501室住宅房地产(含装潢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5第G0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雷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