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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刘铁花、刘铁转等与淅川县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天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花,刘铁转,杨玲,杨振显,周条风,淅川县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天长,贾佳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刘铁花,女,汉族,生于1958年9月6日。原告:刘铁转,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26日。原告:杨玲,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6日。原告:杨振显,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24日。原告:周条风,女,汉族,生于1955年7月25日。被告:淅川县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佳宾,该公司经理。被告:贾天长,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日。被告:贾佳宾,男,汉族,现年31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花、刘铁转、杨玲、杨振显、周条风诉被告淅川县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天长、贾佳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花、刘铁转、杨玲、杨振显、周条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淅川县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天长、贾佳宾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