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腾海珣与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海珣,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腾海珣,女。被执行人: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二环西路实力五星彩园*幢*单元****号。申请执行人腾海珣与被执行人昆明凡曦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法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