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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谭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谭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杨志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何嘉进,、律师助理。被告:谭露,男,住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369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谭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及清偿相应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2元,诉讼保全费365元,合计69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苑雯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