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诚娟与高品能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诚娟,高品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06号申请人张诚娟,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高品能,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张诚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品能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登记在申请人张诚娟名下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诚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品能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的房产予以查封;二、登记在申请人张诚娟名下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的房产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过户及抵押手续。申请人张诚娟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薛由佳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