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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贻海与符陈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某,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华敏,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符某某。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某申请再审称:(一)陈某某于婚前向朋友林斯胜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符成高位于文昌市龙楼镇文铜路的两块宅基地,由于符成高涉嫌诈骗,无法办理该两块宅基地过户登记手续,陈某某通过文昌市公安局向符成高追回57万元,该款已用于偿还陈某某婚前所欠林斯胜的债务,至今尚欠林斯胜3万元。二审法院认定上述57万元购地款属于夫妻财产,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判决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的情形。陈某某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文昌市文城镇德田村委会白石头村22号,但陈某某从未收到二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直到2015年4月一审法院执行本案向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陈某某才知道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综上,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请求:撤销(2013)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维持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符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陈某某在一审程序中确认其送达地址为:文昌市文城镇德田村委会白石头村22号。2013年7月1日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2013)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同年7月6日该邮件退回,退回理由为“收件人拒收,退回原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根据该规定,2013年7月6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上述民事判决书已送达陈某某,陈某某对该判决不服,以该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2013年7月6日后六个月内提出,陈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综上,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符 晓审 判 员  罗 葵代理审判员  周果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审核:符晓撰稿:符晓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7日印制(共印1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