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子龙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小昶管辖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龙,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小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836-1号原告张子龙,男,58岁。委托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小昶,男,37岁。本院受理原告张子龙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小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是担保追偿权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子龙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小昶民间借贷一案,是担保追偿权纠纷,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明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