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文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01号罪犯张文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1999)烟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文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定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文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6月25日台前县司法局出具了台矫调字(2015)02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张文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