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62号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维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江焕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伟建设公司)与被告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动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豪伟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维钊、李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高动漫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焕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豪伟建设公司诉称:2011年9月6日,豪伟建设公司(乙方)与志高动漫公司(甲方)签订《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主题CD区玻璃幕墙施工合同》,约定由豪伟建设公司承建主题摩尔D1、D2、D3、C1区图纸范围内玻璃幕墙工程(包括避雷接地系统、地弹门等,不含所有雨棚、天棚及外墙,图纸范围内预埋件改为化学锚栓施工)。付款时间及比例条款约定,各单体(D1、D2、D3、C1四个单体)铝合金型材、钢件安装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及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单体总价的30%;各单体玻璃安装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及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单体总价的50%;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15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质保期后10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的50%,满两年质保期后10日内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履约担保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提交合同总价10%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日,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作为《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主题CD区玻璃幕墙施工合同》的附件。2012年5月8日,双方签订《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主题CD区玻璃幕墙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豪伟建设公司承建主题公园入口区玻璃幕墙工程,含售票处1、客服中心及入口商业、入口商业1、售票处2等图纸范围内玻璃幕墙工程。2011年9月8日,豪伟建设公司向志高动漫公司交付166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2013年5月24日,涉案工程经志高动漫公司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13年6月7日,志高动漫公司对豪伟建设公司施工工程确定结算价为19339400元。志高动漫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截止2014年1月份,志高动漫公司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6863055元,尚欠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413634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4136345元和迟延付款利息169590元(4136345元×6.15%÷12个月×8个月,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合计4305935元。志高动漫公司未进行答辩,志高动漫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波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委托代理手续,并向本院表示对豪伟建设公司主张的结算价及保证金数额无异议,但是因为志高动漫公司的相关账目材料被相关办案机关带走,无法核实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及保证金是否退还的情况。豪伟建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证明豪伟建设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志高动漫公司未到庭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志高动漫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志高动漫公司的主体资格。志高动漫公司未到庭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经与志高动漫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的志高动漫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比对,双方所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同,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组证据:《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主题CD区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本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豪伟建设公司承建主题摩尔D1、D2、D3、C1区图纸范围内的玻璃幕墙工程及主题公园入口区玻璃幕墙工程。志高动漫公司庭后表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第四组证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豪伟将设公司施工的淮南志高主题公园CD区及主入口区幕墙工程于2013年5月24日验收合格。志高动漫公司未到庭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上有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四家单位的盖章确认,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五组证据: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保证金收据,证明2013年6月7日,志高动漫公司对豪伟建设公司施工工程结算价为19339400元,豪伟建设公司向志高动漫公司缴纳保证金166万元。志高动漫公司庭后表示对豪伟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总造价和保证金数额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志高动漫公司未向本院举证,向本院递交取证申请,申请本院向安徽省公安厅调取涉案工程的相关财务账目。本院分别到淮南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和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做调查核实工作,但未能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豪伟建设公司(乙方)与志高动漫公司(甲方)签订《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主题CD区玻璃幕墙施工合同》,约定由豪伟建设公司承建主题摩尔D1、D2、D3、C1区图纸范围内玻璃幕墙工程。付款时间及比例条款约定,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15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质保期后10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的50%,满两年质保期后10日内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同日,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作为《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主题CD区玻璃幕墙施工合同》的附件。2012年5月8日,双方签订《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主题CD区玻璃幕墙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豪伟建设公司承建主题公园入口区玻璃幕墙工程。2011年9月8日,豪伟建设公司向志高动漫公司交付166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2013年5月24日,豪伟建设公司施工工程经志高动漫公司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13年6月7日,志高动漫公司对豪伟建设公司施工工程确定结算价为19339400元,志高动漫公司已向豪伟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6863055元。另查明:201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半年至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0%;2014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半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5.6%。根据豪伟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志高动漫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志高动漫公司是否拖欠豪伟建设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如拖欠,拖欠的数额是多少,利息数额应如何确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价值为19339400元和豪伟建设公司向志高动漫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66万元无异议。志高动漫公司表示因会计账目被相关办案部门带走,无法确定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及保证金退还情况。本院认为,志高动漫公司应对其已向豪伟建设公司付款的情况负举证责任,现志高动漫公司未能就其抗辩向法院举证,经本院向淮南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和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也未调取到相应证据,志高动漫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按照豪伟建设公司的主张确定已付款数额为16863055元,尚欠工程款的数额为2476345元,未退还保证金数额为166万元。志高动漫公司应就上述未付工程款和未退还保证金向豪伟建设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关于延迟付款利息,应当根据到期未付款的数额,延误给付的期限以及豪伟建设公司的主张综合确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的数额为总工程价款的5%,双方决算后满一年退还50%,满两年退还剩下的50%。因此,工程质保金的数额为966970元(19339400元×5%),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及数额分别为2014年6月7日开始10日内支付483485元和2015年6月7日开始10日内支付483485元;工程经双方决算后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数额为1509370元【2476345元(尚欠工程款数额)-966970元(质保金数额)】,166万元保证金应自符合退还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即自2013年6月7日开始符合计算利息的条件,豪伟建设公司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其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决算后应支付工程款1509370元和履约保证金166万元的利息数额为126774.80元【(1509370元+1660000元)×6.0%÷12个月×8个月】;2014年6月7日开始,豪伟建设公司可以要求志高动漫公司退还质保金483485元,根据双方关于满一年后十日内退还50%质保金的约定,志高动漫公司应于2014年6月17日前退还豪伟建设公司质保金483485元,截至2014年8月31日,该部分款项的利息计算数额为5527.85元【483485元×5.6%÷12个月×2.45个月】;合计利息总额为132302.65元(126774.80元+5527.8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76345元、应退还保证金166万元,合计4136345元;二、被告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应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132302.65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47元,由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834元,由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维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